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2021)冀0131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调解书主文最后一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后另起一行补充两段: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