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男,住黑龙江省。
被告:刘某1,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刘某2,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1、刘某2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因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原告郭某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刘某1、刘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