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战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艳峰,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铁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曹小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审理经过

原告宁战利与被告杨铁良、曹小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战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艳峰,被告杨铁良、曹小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宁战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确认宁战利与杨铁良、曹小五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2、依法判令杨铁良、曹小五返还多领取的劳务工资26565元;3、依法判令杨铁良、曹小五赔偿宁战利的损失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杨铁良、曹小五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9日甲方宁战利与乙方杨铁良、曹小五签订《劳务协议》,约定由乙方提供劳务派遺服务,工作内容是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楼排水系统,雨水系统安装工程。在协议第三条第2款、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和2项都明确了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派遣劳务人员,并负有负责和义务配合好甲方的一切指导工作和协调工作。然而杨铁良、曹小五派遣的劳务人员没有安装排水系统的经验。2020年7月6日该项目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收到处罚单要求整改并罚款1000元,之后宁战利要求杨铁良、曹小五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予以整改并雇佣合格员工予以施工,但宁战利发现雇佣的员工并没有施工资质,对排水安装也没有施工经验,交付工作成果也不符合要求。杨铁良、曹小五对宁战利的意见置之不理,双方为此经常发生矛盾,2020年8月6日双方在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持下,杨铁良、曹小五要求宁战利给付所有工人工资欠款共计40000元(宁战利多支付了约定一万多元的工人工资),杨铁良、曹小五代表其工人保证不再闹事,然而曹小五以没有在收到条上签字为借口到该项目处闹事干扰工人继续施工。另宁战利在2020年8月8日又收到不符合项整改通知单,限期3日整改完毕,并在8月10日再次收到没有整改的罚单,罚款金额为2000元。杨铁良、曹小五派遣的工人没有资质提供的劳务不符合约定,达不到质量合格要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就此事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宁战利也结清了杨铁良、曹小五的所有工人工资,然而杨铁良、曹小五以各种借口为理由干扰工程进度,抗乱正常的经营活动,现杨铁良、曹小五已经严重侵犯了宁战利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杨铁良辩称,双方签合同的时候宁战利没有要求工人需要施工资质,宁战利要求返还多领工资不存在,宁战利还尚欠杨铁良、曹小五工资。宁战利所称损失3000元杨铁良、曹小五不认可,工人施工合格,如果施工不合格,所有现场回填、防腐和预埋也都不会接着做下去。杨铁良、曹小五结算应该是按照建筑面积,但宁战利按工程计件算,所以工人拿不着钱才会去劳动监察大队去告宁战利。宁战利罚款是没有监理公司盖章,不是杨铁良、曹小五原因,宁战利与中建七局签协议与杨铁良、曹小五无关。因为双方产生矛盾也无法继续进行,双方合同确实应解除。

被告曹小五辩称,同意杨铁良意见。补充意见,签完合同后曹小五从鲁山带来12个工人,在宁战利没有付款时这12个工人就走了,其中5个是同村人员没有让曹小五打条,另外7个是别人介绍,曹小五打了欠条。后7个人拿着欠条将曹小五起诉到鲁山法院,鲁山法院已经判决曹小五给钱。现在曹小五一点钱没拿着,工人们都找曹小五要钱,曹小五还准备起诉宁战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6月19日甲方宁战利与乙方杨铁良(总负责人)、曹小五签订了《劳务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乙方组织劳务派遺人员,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工作内容是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楼排水系统,雨水系统安装工程,工程造价大约54万,最终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工期3个月,乙方根据甲方用工要求,甲方负责对劳务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乙方应选派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有效身份证件齐全,符合甲方岗位要求的劳务人员进行工作,乙方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甲方负责乙方的住房、生活、水电、按节点支付给乙方工程进度款项,负责提供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等施工内容、负责现场协调。乙方负责配合甲方的指导工作和协调工作,按用工要求派遣劳务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编制员工花名册、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为派的人办理用人手续…费用结算每平方米6元按建筑面积计算。协议签订后,杨铁良、曹小五组织人员施工,施工过程中,宁战利微信支付10500元。2020年8月3日,杨铁良、曹小五出具工程量统计清单,双方因支付劳务款发生矛盾,杨铁良、曹小五等工人向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经该部门调解2020年8月6日,杨铁良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今收到未来路平顶山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楼A去排水系统、水水系统安装工程肆万元,所有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如再来闹事我负责一切法律责任,保证人杨铁良。该保证书下方杨铁良书写收到工人工资40000元2020年7月6日,该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因发现2区加工时为设置当过半、办理动火作业证等罚款1000元,罚款通知单劳务负责人宁战利签字。2020年8月10日因套管随意扔放、套管内未刷漆、卫生间管道安装不合格等工程质量问题,项目部处罚2000元。宁战利依据2020年8月3日杨铁良、曹小五出具工程量统计清单计算劳务费为24835元,其认为调解支付40000元及施工时支付的10500已多支付了劳务费,要求杨铁良、曹小五返还26565元并承担罚款损失3000元,故诉至法院,引起该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战利与杨铁良、曹小五签订《劳务协议》,杨铁良、曹小五为宁战利派遣工人提供劳务完成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楼排水、雨水系统安装工程,杨铁良、曹小五组织人员施工完成该工程,宁战利应足额支付劳务费。双方因劳务费矛盾经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解,宁战利支付杨铁良40000元工人工资,杨铁良写下保证书和收条,证明双方因劳务费已经形成最终结算,宁战利对该结算已履行完毕,该调解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合同实际已解除,现宁战利反悔要求以调解前的工程计量清单计算劳务费,于法无据,故其要求返还26565元的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宁战利出示的罚款单不能显示是杨铁良、曹小五派遣工人施工的部分,且宁战利也未出示其缴纳罚款相关证据,宁战利举证罚款单不能证明时其实际损失,故对宁战利要求杨铁良、曹小五支付罚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宁战利与杨铁良、曹小五签订《劳务协议》已明确总负责人为杨铁良,杨铁良在调解时签下保证书也明确了收到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楼排水、雨水系统安装工程的40000元是结清所有工人的工资,杨铁良代表曹小五将涉案工程劳务款全部结清,故对曹小五辩称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2020年6月19日宁战利与杨铁良、曹小五签订的《劳务协议》;

二、驳回宁战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9元,由宁战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八份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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