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香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五家渠市兵团一0一团北京路北延上海路君豪御园二期B区,37岁,中国(大陆),181XXXXXXXX        

被告:王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41岁,中国(大陆),139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李香玲与被告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香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

王进辩称,(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对诉讼请求作出评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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