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乔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李正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现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关于乔小平申请执行李正光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8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4464元及诉讼费2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 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保险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 2.对被执行人名下网络银行资金进行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网络银行账户,被执行人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 3.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对被执行人名下保险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分红性保险的投保信息。 5.对被执行人李正光名下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传统查询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被执行人李正光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应为系列案,本院已在(2021)豫0882执991号案件中对其罚款500元,本案不再以同类事由进行处罚。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正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本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庭,未找到被执行人,故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华军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赵 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