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生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高祥,男,汉族,45岁,住志丹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信与被告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生信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生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王生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