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晴川大道666号博览中心二期洲际酒店裙楼商业北侧一至三层部分商铺区域。
法定代表人:程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州天朗婚纱礼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60号启迪时尚科技城西区38幢817室。
法定代表人:颜明。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天朗婚纱礼服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