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文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久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亮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蒋文武与被告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蒋文武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文武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文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文武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管 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