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国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被执行人:王志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周口市太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韩国军与王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8日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照(2021)豫0184民特40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永志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永志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永志银行存款6587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