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覃策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323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覃策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雷 审判员 薛 锋 审判员 宋 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庞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