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王润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王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王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联系电话:177××××*。 被告:王某5,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叶娜,系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37894。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王某6,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联系电话:*。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王某2、王润娟、王某3、王某4与被告王某5、张某、第三人王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1、王某2、王润娟、王某3、王某4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王润娟、王某3、王某4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1、王某2、王润娟、王某3、王某4自愿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政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章振玺 书 记 员 魏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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