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有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中卫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王伟荣,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有军与被执行人王伟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0)卫仲民调字第877号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43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执行费50元未缴纳。经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宁E×××机动车,已在另案[(2020)宁0502执755号]中被查封,此外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向其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蒲茜淞 审判员 安治超 审判员 苟飞飞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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