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万相,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 原告:史传美,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 原告:钱进,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 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楼。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钱万相、史传美、钱进与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20年4月19日,钱进在支付宝上为钱某购买无忧保综合意外险(战疫版)50万计划一份,保险责任人身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4月26日零时起至2021年4月25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为359.04元,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并按月支付了保险费。2021年1月3日,钱某在施工过程中被泥土砸伤,后送海安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在保险期间意外身故,被告应按约支付赔偿款,其拒绝赔付。请求判令被告被告赔偿医疗金、意外身故金合计500934.1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钱进系该院在职书记员杨月如的配偶,该院对本案存在不宜管辖的情形,遂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进系如皋市人民法院在职书记员杨月如的配偶,为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袁绍云 审 判 员 周祖俊 审 判 员 蔡荣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孔令峰 书 记 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