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志辉,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大石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因本案于2021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 指定辩护人侯艳辉,辽宁正庭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韩志辉犯抢劫罪一案,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辽0323刑初2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韩志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志辉申请撤回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志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志辉撤回上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3刑初2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文娜 审 判 员 侯新刚 审 判 员 张 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马 迪 书记员(代) 张紫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