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福,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邱新茂,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有文,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福与被执行人陈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陈有文在各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存款70000元(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 琳
审判员 李瑞芳
审判员 侯 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