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文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煜泓地板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1MA103FM73Y,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甘)69D号(金三角市场B号楼一层西1-0号)。
经营者宋良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谷文广与被告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煜泓地板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被告的经营者宋良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20年7月13日,原告到被告处购买地板。被告的工作人员马红介绍,帝派地板是上海瑞企木业有限公司地板,是名牌产品,品质优良。因此,原告即交了定金3000元,预购地板53平方米左右。7月18日,马红通知地板到货,送货按装。地板按装时,原告发现地板质量很差,地板边上的锁扣朝地上一磕就脱落了,脱落部分强度很低;另外,还有个别地板边缘锁扣缺失。地板按装完后,原告发现地板的生产厂家是沈阳慧华地板厂。原告当时通过电话询问马红,马红一口咬定是上海帝派地板,产地是上海。后来,经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大型第二管理所核实,此地板是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金德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地板,外包装用的却是沈阳慧华地板厂的包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得沈阳慧华地板厂的营业执照被注销,上海瑞企木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通过企业关系图谱和股份关系图谱,山东省茌平县金德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瑞企木业有限公司、沈阳慧华地板厂一点关系都没有。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为欺骗经营,导致原告身体和财产受到很大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退回地板及其附件,返回地板及其附件和按装等的一切费用共5597元;2、被告赔偿原告三倍的购买商品价款的费用,共16791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退货返款,但是不同意赔偿。事实是,帝派地板是上海瑞企木业有限公司、沈阳慧华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德木业有限公司和北京大兴区团河工业园等联合创办的品牌。事情发生后,被告才得知上海瑞企木业有限公司和北京大兴区团河工业园先后退出,现在帝派地板的经营权在山东金德木业有限公司。产品是山东金德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但质量是合格的,有质检报告。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工厂迁移地址没有通知被告,被告确实不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订购地板等产品,签定商品销售单。该商品销售单载明:“地板,帝派星云、53平方米、单价80元/平方米;角线,宝莱杰65-11,单价为13元/根。定金3000元现金。既按即住,辅料另算(不上楼),按装之前交全款,不到30平方米加收100元。”当日,原告支付定金3000元。2020年7月18日,被告给原告送货,销货清单载明:“帝派星云55.96平方、角线28支、加厚直角3支、钉2、胶3、膜55、粉10”以及其他配件若干,货款总计5878元。
另查,原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告进行投诉。2020年8月28日,因双方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型市场第二监管所决定终止调解。
又查,被告认可案涉地板的产地为山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销售单、销货清单、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以及原告、被告的陈述等在卷为凭。这些证据业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被告的地板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商品销售单看,其订购的是“帝派星云”地板,但对地板的产地没有进行明确约定。从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看,被告向原告送的货是“帝派星云”地板。这两份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具有故意告知原告虚假产地,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即无法认定被告具有欺诈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此,被告的地板销售行为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由被告对原告进行三倍赔偿。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原告购买地板时存在重大误解。本案,案涉地板的实际产地为山东,但原告是基于地板的产地为上海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原告是存在重大误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因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13日订立的地板及其配件的买卖合同,因重大误解,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被撤销后,依照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购买地板及其配件的款项5597元,原告应退还帝派地板55.96平方、角线28根以及其它配件若干(以销货清单为准)。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㈠、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告谷文广与被告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煜泓地板商行于2020年7月13日订立的帝派星云地板及角线的买卖合同即商品销售单;
二、原告谷文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购买帝派星云地板55.96平方、角线28根以及其他配件(以销货清单为准)返还被告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煜泓地板商行;
三、被告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煜泓地板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谷文广退还货款5597元。
四、驳回原告谷文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45元,由原告负担13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法律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