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文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贺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蒋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程文君与被告贺楚、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文君于2018年6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66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共计116000元减去已付利息50000元),并偿付至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贺楚、蒋丽系夫妻,于2012年3月12日结婚。2014年9月17日,被告贺楚向原告程文君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利息以三分计算,未载明借款期限。借款后,原告程文君分别于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1月22日、2014年12月24日、2015年3月7日、2015年5月26日、2015年8月22日、2016年5月6日、2018年2月13日各收回利息6000元、6000元、6000元、12000元、12000元、12000元、24000元、50000元。其中2015年3月7日、2016年5月6日的款项系由被告蒋丽转账给原告程文君。除上述款项外,余款原告程文君至今未收回。另,原告程文君自认与被告贺楚重新约定自2016年1月起将利息调整至按月利率2%计算。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贺楚、蒋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程文君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扣减已支付的利息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5元(已减半),由被告贺楚、蒋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