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辽宁航天凌河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文化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强,经理。
被申请人:秦皇岛骏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大李官营村141号。
法定代表人:陈闯,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辽宁航天凌河汽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骏腾物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银行账号:13×××30内的现金220,932元。申请人辽宁航天凌河汽车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21002104037375的保险做担保保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航天凌河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骏腾物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银行账号:13×××30内的现金220,9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财产在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抵押及设立他项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