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洪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城市广场C5栋1706房,身份证号码:440××××××××××××224,系被继承人莫遂洋的配偶。
委托代理人:刘虹,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芳,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莫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臻景豪庭B栋2108房,身份证号:440××××××××××××228,系被继承人大女儿。
被告:莫善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城市广场C5栋1706房,身份证号:441××××××××××××934,系被继承人二儿子。
被告:莫坚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麒麟豪庭A2栋502房,身份证号:440××××××××××××241,系被继承人二女儿。
被告:莫伟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东莞市××××××××××××××,身份证号:440××××××××××××221,系被继承人三女儿。
被告:莫振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440××××××××××××252,系被继承人三儿子。
被告:莫明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利民楼美华大酒店3座402房,身份证号:441××××××××××××938,系被继承人的大儿子莫显强(己故)的大儿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洪妹诉被告莫少英、莫善廷、莫坚贞、莫伟平、莫振宇、莫明礼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妹的委托代理人刘虹与被告莫坚贞、莫伟平、莫少英、莫善廷、莫振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明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洪妹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被继承人中国银行账号710758123401内35915.53元存款;2.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被继承人英德农商行账号800××××××××××558-4内1114.67元存款;3.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被继承人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47×××××××××××079内62655.03元存款(属于遗产部分金额总计49842.62元);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继承人莫遂洋配偶,双方于1957年结婚,婚后原告与被继承人共生育三男三女,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及被告六的父亲莫善强。莫善强共生育被告六莫明礼与莫加力,莫善强因病于2008年去世,莫加力因意外于2011年去世。2019年9月15日,被继承人莫遂洋因病去世,生前并未立遗嘱,被继承人的父母早于被继承人去世。经查询,被继承人中国银行账号710758123401存有现金35915.53元;英德农商行账号800××××××××××558-4存有现金1114.67元;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47×××××××××××079存有现金62655.03元。上述财产共99685.23元为原告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将这些财产中的一半即49842.62元分出归原告张洪妹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莫遂洋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开始按份继承。因原被告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遗产分割问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起诉到贵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莫少英、莫善廷、莫坚贞、莫伟平、莫振宇答辩称,同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同意按照法定继承。
被告莫明礼没有到庭及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莫遂洋与原告张洪妹是夫妻关系,结婚生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被告莫少英、莫善廷、莫坚贞、莫伟平、莫振宇和莫善强(已于2008年因病去世)],莫善强共生育了莫明礼与莫加力两个儿子,莫善强因病于2008年去世,莫加力因意外于2011年去世。2019年9月15日,被继承人莫遂洋因病去世,生前并未立遗嘱。
遗产具体情况: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英德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账号710758123401内截至2019年11月25日止的存款本金35915.53元存款;2、广东英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德农商行)账号800××××××××××558-4内截至2019年11月29日止的存款本金1114.67元存款;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47×××××××××××079内截至2019年11月25日止的存款本金62655.03元。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到庭的各被告没有异议,由于莫明礼未到庭参与诉讼,无法进行调解。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本院的开庭笔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分别是被继承人莫遂洋与原告张洪妹的子女或孙子女,均是本案合法的法定继承人。莫遂洋截至2019年11月29日止的中国银行账号710758123401内35915.53元存款、英德农商行账号800××××××××××558-4内1114.67元存款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47×××××××××××079内62655.03元存款,金额总数的一半49842.62元依法应属于原告张洪妹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49842.62元属于莫遂洋遗产部分。原告张洪妹在法庭上表示按法定继承处理莫遂洋的存款,并无不当,被告莫坚贞、莫伟平、莫少英、莫善廷、莫振宇均表示无意见,莫明礼虽未到庭参与诉讼,但依法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故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张洪妹的诉讼请求,即原告张洪妹与被告莫少英、莫善廷、莫坚贞、莫伟平、莫振宇及莫明礼分别继承莫遂洋存款本金49842.62元中的7120.37元本金和计得的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莫遂洋的遗产是截至2019年11月29日止的存款本金49842.62元,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英德支行账号710758123401内截至2019年11月25日止的存款本金35915.53元、广东英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558-4内截至2019年11月29日止的存款本金1114.67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账号447×××××××××××079内截至2019年11月25日止的存款本金62655.03元,上述三笔存款本金合计99685.23元中的一半49842.62元(另一半存款本金49842.62元依法应属于原告张洪妹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张洪妹与被告莫少英、莫善廷、莫坚贞、莫伟平、莫振宇及莫明礼各继承7120.37元本金和计得的利息。
本诉受理费523.04元,由原告张洪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