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口市昊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刘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国臣,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明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赵洋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周口市昊天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光、赵洋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缴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楚凯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