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马学甡,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云,该银行员工。
被执行人:白立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白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立军履行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03民初11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白立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白立军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x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白立军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x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