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马一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申请执行人:姜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孙大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王丽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马一涛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903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查明,在执行姜富申请执行孙大鹏、王丽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19)黑0903执3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査封了被执行人孙大鹏开发的位于茄子河区锦明家园小区1号楼隆瑞水都汇房产1至8层。异议人马一涛认为,该房产系其与被执行人孙大鹏合伙投资开发,属双方共有,法院查封该房产错误,故提出执行异议。

原告诉称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査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栽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法院依法查封涉案房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关于异议人的救济问题,异议人可依上述规定,向法院提起与被执行人孙大鹏的析产诉讼或者在申请执行人姜富的同意下,与被执行人孙大鹏达成共有财产分割协议。综上,裁定驳回异议人马一涛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马一涛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支持申请人异议申请。事实与理由:因姜富与孙大鹏和王丽珍的借款合同一案,姜富申请执行孙大鹏开发的位于茄子河区锦明家园小区1号楼隆瑞水都汇房产1-8层。申请人得知法院已将该房产査封并进入拍卖程序。因为该隆瑞水都汇系申请人与孙大鹏合伙经营的企业,房产系申请人与孙大鹏的共有财产。申请人对法院执行孙大鹏的财产没有异议,但是不得执行属于申请人的部分。对此,申请人依法向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结果是被裁定驳回。为确保执行不发生错误,申请人已将该财产的析产协议递交执行局,但是执行局不予接受,继续执行整个财产。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复议,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执行人姜富称,请求维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驳回马一涛的执行复议申请书。事实与理由:1、(2020)黑0903执异17号桃山法院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9月7日通知双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姜富与被告孙大鹏、王丽珍当日在桃山法院接到本裁定。马一涛在2020年11月11日下年3点通过桃山院一姓吴的女警官交给姜富,时间已超过法定日期,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不能生效。2、孙大鹏、王丽珍开发建设茄子河锦明家园小区,只有一个投资合伙人,是孙、王与姜富一案中的担保人:高秋枫,现孙大鹏已与高结账给合伙人高秋枫几十户楼房分成,现在锦明家园2号楼挂牌售楼。我自孙大鹏、王丽珍开始建楼几年内经常在一起共事,从来没听说过有马一涛投资建锦明家园一事,此事纯属孙大鹏、王丽珍为逃避还桃山法院己生效的与姜富民间借贷一案的判决本息款编造此马一涛投资的故事,姜富不认可,是真实合作。3、即使有其它任何人在孙大鹏、王丽珍处有投资,也找不到桃山法院来找麻烦,应当向高秋枫合伙人,直接找孙大鹏、王丽珍要回应得的报酬。4、就凭马一涛的几份异议申请书,就想撤销桃山法院的(2020)黑0903执异17号执行裁定,真是天大的笑话。5、请孙大鹏、王丽珍、马一涛之流不要欠钱不还,白日做梦,在法律实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再编造骗人的鬼话来加重罪行,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6、请求桃山法院及市中级法院依法办案,对孙大鹏、王丽珍不按法律已确定的判决还姜富本息款,可依法采取法律制裁。姜富坚决不同意与马一涛、孙大鹏、王丽珍共分隆瑞水都汇的资产。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孙大鹏、王丽珍没有提出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姜富与被告孙大鹏、王丽珍、高秋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黑090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大鹏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7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9民终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原告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5月27日,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903执3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孙大鹏开发的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锦明家园小区1号楼隆瑞水都汇房产1至8层。案外人马一涛以法院查封的楼房有其财产份额为由提出执行异议,2020年9月7日,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903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马一涛的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原告姜富与被告孙大鹏、王丽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孙大鹏开发的房产作出查封裁定,马一涛以法院该查封的财产中有其份额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是案外人马一涛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排除执行的异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桃山区人民法院在审查后作出的裁定,没有引用法律规定;且交代了当事人申请复议权,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执异17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可臣 审判员  纪红军 审判员  潘 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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