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99号1幢4-306。

法定代表人:柳绍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阳阳,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闪闪,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左卫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左卫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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