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新民路北十八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55029126B。 法定代表人:陈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家毅,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世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李松,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吴健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赵嫚,女,****年**月**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吴树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廖中伟,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世军、李松、吴健勇、赵嫚、吴树荣、廖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相关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40.00元,由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天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世虎 书 记 员 陈 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