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玉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浩(温玉香儿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陈昌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温玉香与被告陈昌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2021年6月17日,原告温玉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玉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玉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元,由原告温玉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