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海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执行人: 如此生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
法定代表人:吴存松,总经理。
审理经过
郭海云申请执行如此生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海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如此生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给付796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如此生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如此生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海云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如此生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郭海云申请执行的7966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如此生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郭海云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如此生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如此生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郭海云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海云发现被执行人如此生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