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文良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李建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文良秀申请执行李建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文良秀要求被执行人李建乾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4,588.00元。申请执行人文良秀与被执行人李建乾于2021年7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李建乾自愿于2021年10月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文良秀借款本金14,588.00元及利息1,500.00元。二、本案执行费126.00元,由被执行人李建乾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文良秀申请执行李建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覃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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