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雪峰路江岸景城1号。

法定代表人:陈富国,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楚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号。系原告湖南安化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

被执行人:刘玲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双溪村三六湾村民组。

被执行人:谌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青山园村口上村民组。系刘玲武妻子。

被执行人:刘俊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双溪村三六湾村民组。

被执行人:黄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双溪村老茶场村民组。系刘俊辉妻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玲武、谌双、刘俊辉、黄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湘0923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9日,本院向本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11日、2021年8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玲武、谌双、刘俊辉、黄芳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2021年7月8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玲武、谌双、刘俊辉、黄芳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8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玲武、谌双、刘俊辉、黄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516万元,已执行到位50808.77元,尚有49242.8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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