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程学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办店子村下河*号。
被申请人:郭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办凤麓社区居委会。
审理经过
申请人程学文与被申请人郭琪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陕1022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郭琪的银行账户资金43000元,同时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程学文名下车架号为LBENFAKC4AX060063、车牌号为陕HZ5638的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程学文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申请人程学文名下车架号为LBENFAKC4AX060063、车牌号为陕HZ5638的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