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李嘉福,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该社贷款营销中心主任,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张春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太平区。 被告:陈化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太平区。 被告:高忠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太平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孜伟,系辽宁厚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玉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被告:阜新超懿羊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东水泉村。 法定代表人:陈玉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张春红、陈化杰、陈玉莲、高忠涛、阜新超懿羊毛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21日利息345430.28元,自2021年4月22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175%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
事实和理由:彰武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于2018年10月16日与张春红、陈化杰在阜新市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MCON201809260000014)合同约定:张春红借款300万元,借款日2018年10月16日,到期日为2019年9月25日,用途为偿还借款人原欠债务,年利率为4.75%的固定利率,如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同时约定按月结息,到期结清本息。此笔借款由陈玉莲、高忠涛提供保证担保,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USBC201809270000602)。《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定后,我社于2018年10月16日向张春红发放了贷款,但张春红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21年4月21日尚欠贷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45430.28元。现我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要求被告张春红、陈化杰、陈玉莲、高忠涛承担还款责任和保证责任,仅要求阜新超懿羊毛工业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二、被告阜新超懿羊毛工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21日前返还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21日利息345430.28元,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175%支付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63.44元,减半收取16781.72元,由被告阜新超懿羊毛工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应在调解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楠 审 判 员 包玉辉 人民陪审员 王 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岳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