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卜林波,男,汉族,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远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3MA1MT3UY4J。
法定代表人:杨子晨。
案由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卜林波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远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703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经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进行反馈后,申请执行人亦没有被执行人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