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佳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告:赵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兴隆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佳营与被告赵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佳营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佳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佳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赵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