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张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珍,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王家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傅根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晓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晗、张昱与被告新疆王家梁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刘晗、张昱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晗、张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第三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晗、张昱撤回对被告新疆王家梁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刘晗、张昱已预交),由原告刘晗、张昱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煜森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