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维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朱新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维习与被执行人朱新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19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朱新疆应向申请执行人周维习支付案款881275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121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2021年8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新疆名下的11个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1年8月、9月共3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4.2021年8月21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朱新疆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xx号房产、克拉玛依区xx号房产得款9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朱新疆系2起案件被执行人,本案分得391899.75元。         5.2021年9月,累计扣划被执行人朱新疆银行账户74700元,本案分得40216.41。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朱新疆名下×××东风雪铁龙牌车辆的登记手续,因申请人不要求处置,本案暂未处置。另查被执行人朱新疆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可供执行金额。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尚余449158.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7.2021年9月,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周维习,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新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维习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朱新疆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维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审判员    孙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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