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林,男,1993年5月28日,汉族,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被申请人:宿正,男,1988年11月19日,汉族,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锦绣小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林与被申请人宿正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林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宿正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存款88000元或同等价值动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宿正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存款88000元;对被申请人宿正名下×××号车(保全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留置、转让)予以保全。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道朱力加尼丁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莫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