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晓柳,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徐鲁佳,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晓柳与被执行人徐鲁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191民初16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80.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296.5元,执行费32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21年1月15,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1年1月17日、2021年4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3、2021年1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4、2021年1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1年1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出境人员名单;
6、2021年1月19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微信财付通账户一个;
7、2021年2月1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七个;
8、2021年3月2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微信财付通账户内款项;
9、2021年1月27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至被执行人户籍地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0、2021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次执行预告书,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提供本院;
截止2021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5941.7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执1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清华
审判员 施国华
审判员 吴文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伟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