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峰,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执行人杨东锋,男,汉族,住信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郑峰诉杨东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位于信阳市的房屋予以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良军 审判员 杨传毅 审判员 杨 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