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周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陆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霞因与被申请人陆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苏1084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苏1084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本案。 本案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周霞以原告主体错误需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周霞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原审判决亦应当同时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再审申请人周霞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20)苏1084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书。 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再审申请人周霞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兆辉 人民陪审员 王春华 人民陪审员 刘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