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世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马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马世芬与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899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26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分别于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23日、2021年5月8日、2020年5月17日、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7日、2020年6月24日、8月3日、9月6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4月22日轮后查封被执行人马英名下×××长安牌车辆所有权手续。因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4、2021年5月21日将被执行人马英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