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盛大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庐州大道与繁华大道交口向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40111743072822P。

法定代表人:盛大山,主任。

原告:合肥盛大瑞龙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机场路西望湖街道盛大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69665R。

法定代表人:王家金,执行董事。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斌,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利,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合肥小灶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盛大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082638。

负责人:孙祥利,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盛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合肥盛大瑞龙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小灶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盛大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盛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合肥盛大瑞龙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盛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合肥盛大瑞龙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盛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合肥盛大瑞龙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盛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合肥盛大瑞龙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思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宁小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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