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凤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井胜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任凤荣与井胜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7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井胜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承办人告知了申请人任凤荣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井胜利未将返还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迎风坡村159号宅院及院内房屋返还给任凤荣。井胜利已于2021年9月1日向房山法院立财产赔偿纠纷案要求对该房屋评估价值。
综上,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7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