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杨怀星: 因杨怀星为罚金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至此,本院做出的(2021)豫1328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