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被告:张志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建国与被告张志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志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2200元及利息4500元合计46700元(利息计算: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5月6日,每月1000元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在2020年12月20日借款42200元,当时说2021年5月1日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利息每月1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结果到现在都没有还。
被告辩称
张志诚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4月13日,原告张建国通过银行向被告张志诚打款100000元,2020年6月,张志诚通过向第三人付款抵账方式偿还70000元,2020年12月20日,经对账,张志诚向张建国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张志诚今借到张建国现金42200元整,每月利息1000元,于2021年5月1日还清(连本带息一起还清)。以上借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借款本金金额实际为30000元,原告张建国、被告张志诚系经核算将本息一并出具42200元的借条,故对原告张建国主张的借款本金,本院支持为30000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依法律规定按照未清偿本金分段计算如下:2020年6月前,利息为100000元×2%/月×2个月=4000元;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为30000元×2%/月×2个月=600元;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5月1日,利息为30000元×15.4%/年÷12×8个月=3080元;以上合计为768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志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建国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利息7680元; 二、驳回原告张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4.00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100元,由被告张志诚负担3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世星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