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育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连平县。 被执行人:曾新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连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育森与被执行人曾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623民初9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21年1月12日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知被执行人曾新祥所有的位于连平县元善镇侨联路九号201房不动产权证号为“连元003560”的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曾新祥在其它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新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4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曾新祥另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巫远青 审判员 钟巧萍 审判员 叶枫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