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何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东乡杨家村五社*号。
被执行人:宋天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何志强与宋天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20)青2523民初1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天宗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志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47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履行和解协议,因此协议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何志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523执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