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玉龙苑小区7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66497677A。
法定代表人:李红志,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松,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朵,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执行人:马**,男,回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执行人:马学义,男,回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执行人:马风娜,女,回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审理经过
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朵、马**、马学义、马凤娜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5民初3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5月10日、5月18日、6月2日、6月29日、7月27日、9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琐碎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不主张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张朵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暂不主张处置;
答辩情况
3.查明被执行人马学义名下登记了位于城关镇县衙路中段北侧菊潭财富广场的房产(证号:0122452),本院已于2021年5月27日将该房产查封。因该房在首拍中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与四被执行人私下已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申请撤回对该房产的拍卖。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只针对处理马学义名下登记的房产,其他财产均不予处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808950.84元,实际执行到位58156元,尚余1750794.84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现在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