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道竹园村万福湾村民小组,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道竹园村万福湾。

诉讼代表人黄争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诉讼代表人黄大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刘绪高,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新村。

法定代表人胡鸿,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黄克嵘,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绍权,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道竹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道竹园村万福湾组。

法定代表人黄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长轩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道月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万来疆,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出庭负责人魏英华,该街道党工委委员。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道竹园村万福湾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万福湾村民小组)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黄陂公路局)、第三人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道竹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竹园村村委会)、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长轩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长轩岭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福湾村民小组的诉讼代表人黄争国、黄大春、委托代理人刘绪高,被告黄陂公路局的出庭负责人黄克嵘、委托代理人刘绍权,第三人竹园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黄剑,第三人长轩岭街道办事处的出庭负责人魏英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福湾村民小组诉称:

1986年到1990年,为解决岱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石料问题,武汉市岱黄公路指挥部在万福湾兴建“岱黄公路指挥部团山采石场”,未依法办理完整的审批手续。采石场占地540亩,其中耕地66.15亩(农田23.55亩、旱地42.60亩)、林地473.85亩。1990年岱黄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岱黄公路指挥部随即撤销。黄陂县公路管理段(即被告)于当年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接管岱黄公路指挥部采石场,直至现在黄陂公路局仍声称该540亩土地是依法征用。

1990年至2011年12月,黄陂公路局对采石场进行了数次设备更新、扩容,其与原告村民矛盾纠纷不断。2012年,因国家政策的原因,案涉采石场关闭。相关部门对该采石场及占用土地进行了足额的赔偿与补偿。被告因历史原因取得的土地依法返还了原告,原告村民在该退还的土地上进行了复垦。

2018年10月,黄陂公路局纠集多人,不顾村民劝阻,强行围院再次强行霸占了原告的土地,使本己复垦复绿的土地再遭蹂躏,黄陂公路局单方改变了土地的现状,并指使不法人员打伤多名劝阻村民,并报假案使原告的负责人黄争国(队长)被拘留,并有村民多人被殴伤。

原告强烈要求第三人再次收回又被黄陂公路局控制的土地,第三人只是口头上与黄陂公路局协商,黄陂公路局一直不理不睬,企图无限期拖延。

是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黄陂公路局侵占土地、毁坏耕地、水塘、房屋等行为违法;2、判令黄陂公路局立即拆除其非法侵占的原告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和设施;3、判令黄陂公路局将原告所属土地540亩完好无损归还原告,并立即撤出非法强行圈占的近200亩土地(包括66.15亩耕地);4、判令黄陂公路局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导致的土地损失赔偿、补偿费(具体数额按国家赔偿的标准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黄陂公路局辩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以往代表村民与黄陂公路局采石场(以下简称采石场)签订协议的也是竹园村村委会,因此万福湾村民小组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是不适格的;而黄陂公路局并非行政机构,而是事业单位,与案涉纠纷有关的采石场亦是企业主体,黄陂公路局在涉及采石场的案涉纠纷中,既无行政许可也无授权,是此,黄陂公路局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也是不适格的;另,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已早过诉讼时效。由此,万福湾村民小组的起诉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万福湾村民小组的起诉。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竹园村村委会述称:竹园村村委会尊重法院的判决。

第三人长轩岭街道办事处述称:长轩岭街道办事处尊重法院的判决。

本院根据诉辩双方及第三人陈述意见、庭审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确认事实如下:

黄陂公路局成立于2002年6月1日,为事业单位,其现行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效期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4年5月27日,其业务范围为:为公路畅通提供养护与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管理、公路行业信息管理。黄陂公路局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武汉市黄陂区交通运输局。

2000年6月5日,原黄陂县公路管理段(现黄陂公路局)以国有划拨的方式取得了位于武汉市黄陂县石门竹园村(现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道竹园村)的150亩土地的使用权【石门国用(2000)字第002号】。土地用途为采石厂。

采石场系黄陂公路局经营的企业,成立于1996年6月17日,企业住所位于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道竹园村,现已注销。

2013年8月23日,长轩岭街道办事处与采石场签订《长轩岭街道黄门矿区露天采石场关闭协议书》,双方协商关闭采石场,停止采石。在该协议中,协议双方对关闭的方式、时间、标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费用补偿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万福湾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采石场关闭后,其占用的土地应归还村民及万福湾村民小组村民认为采石场使用的土地超出了150亩的面积,数年来原、被告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8年10月,原、被告再次在竹园村地域发生冲突直至派出所介入。

2020年7月21日,万福湾村民小组将黄陂公路局及第三人竹园村村委会、长轩岭街道办事处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由此,双方发生诉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黄陂公路局虽非行政机关,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黄陂公路局作为武汉市黄陂区交通运输局下设的事业单位,为公路畅通提供养护与路政管理保障,并进行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管理、公路行业信息管理。本院据此认定:黄陂公路局在其授权范围内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本案中,万福湾村民小组所称的黄陂公路局侵占其土地、毁坏耕地、水塘、房屋等行为并不涉及黄陂公路局的行政职权,上述所诉称的行为均指向民事侵权行为。由此,案涉纠纷并非万福湾村民小组与黄陂公路局之间的行政纠纷,而是民事纠纷。此纠纷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道竹园村万福湾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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