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郭继明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郭继明,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益贤园10-4-12。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7)晋0227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郭继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郭继明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付 贵 审 判 员 杨秀玲 人民陪审员 程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