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财 产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申请保全人陈廷礼,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河坝场乡高王村林家坡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66********。 委托代理人张利。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张著华,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聚凤乡马家屯村**。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72********。

审理经过

陈廷礼与张著华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黔0623民初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询被申请人张著华银行存款,并对查询的存款在诉讼标的170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价值170500.00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 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张著华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控:1、开户银行:石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聚凤分社,银行账号:62177900021********-1;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362.56元;2、开户银行:工行云南省昆明关上支行船舶新村分理处,银行账号:25020236010********;实际控制账户金额327.38元;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银行帐号:62170039100********-156-1,实际控制余额为人民币75.96元;4、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银行账号:62170071400********-156-1;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6.94元;5、单位名称: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金额19.62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查询,被申请人张著华无房产、车辆、公积金登记。 综上,本案实际保全金额为人民币792.46元,额度保全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70500.00元。因申请人未提供被保全人保全财产的信息或具体线索,本院未对被保全人价值170500.00元的财产进行扣押、查封。至此,陈廷礼与张著华财产保全一案以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洪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尚勇 书 记 员 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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