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镇。
审理经过
董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依法作出(2020)晋0525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2月3日移送执行。要求追缴被执行人董某某非法所得12059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给被执行人董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后,未履行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董某某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已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董某某名下没有车辆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委托镇巴县人法院对被执行人董某某在户籍地的公积金和不动产进行查询,并未查询到任何信息。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董某某户籍所在地的村委调查其财产情况,董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进行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2059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董某某未追缴违法所得120595元,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随时追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